一、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某某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分析
1.王志才杀人意图明显,手段残忍,在被害人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刺数刀,杀人故意明显。从整个案件来讲,判他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可以的。
2.考虑到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杀人是由于恋爱引起,属于激情杀人,且王志才杀人后自杀,从整个情况来看,王志才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特别大,从刑罚的目的来看,执行刑罚无非就是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惩罚教育的目的,最终无非是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所以对王志才判处死缓足以起到此目的。
3.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1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由于王志才可以符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条件,因此可以判处死缓。
4.从世界上很多国家废除死刑,以及我国法制史来看,刑罚越来越体现人性化,也越来越体现对生命与人权的尊重,因此王志才案判死缓是可以解释得通的。
死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 2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以血缘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从这个氏族血缘关系中便产生了为全体氏族成员所绝对承认的血亲复仇的义务。恩格思曾指出:“假如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在中国的法律史上,在中国诞生首部成文法中明确规定了死刑,而且规定了各种十分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以后历朝历代都把死刑作为维护阶级统治,打击反对势力,巩固统治的目的。由于在奴隶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中国实行的都是专制统治,所以法律很大程度上受到帝王的影响。帝王的旨意可以随便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一个家族的性命,甚至于诛九族。死刑虽有法律上的规定,但法律的修改,法律的执行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皇权。在中国历史上,皇帝为了加强统治,为了皇权的巩固,制造的巫盅之祸 3,大兴文字狱,以及大臣之间争斗,皇族之间的争斗而实行的清洗,诛族行为,法律的漏洞,刑讯逼供的滥用,司法机关的腐败与权力运行不透明,皇权的介入,造成中国历史上的冤假错案不少。
从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到新中国成立的这几十年里,中国的法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分权与制约,司法权的独立性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死刑制度也被保留了下来,只是减少了不少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死刑的制度上约束,程序上限制,体现了对死刑的日渐重视与慎重。
死刑也叫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式,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12号)以及其他司法解释二,三,四和四个司法文件都对死刑的执行,对象,程序,原则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死刑审判执行,程序的慎之又慎。 4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号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三部分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该公约体现对生命权的重视,该公约也在条约中明确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约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由此可见逐步废除死刑也是联合国的主张之一。
四、当今对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
死刑存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此问题争议了两百多年,从200多年前刑事古典学派的鼻祖、意大利刑法学者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世界范围内对此问题的争论不绝于耳 5。持坚持死刑制度的人认为,死刑是防止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如果废除死刑就是对凶残犯罪的纵容,会使杀人案件增加。会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与损失,是对无辜者生命权的另一种不尊重。持废除死刑者认为死刑并不是防止犯罪的有效手段,并不能减少犯罪。而死刑缺乏人情味。同时持废除死刑者认为执行死刑将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万一错判,错捕而执行死刑将对被执行死刑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截至2011年全球已有139个国家实际废除死刑,其中有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
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
对比一下保留死刑的几个国家被判处死刑的数据:美国1998年执行死刑的为98例,2001年为66例,2010年46例,2011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为78人。印度从1982年到1985年3年总共执行死刑的仅35人,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只有49人被判处极刑。1999年至2007年仅一个人被执行死刑。日本2007-2011年被执行死刑的仅为33人。 6印尼2007-2011年仅为11人。很多保留死刑的国家甚至2007-2011年没有执行一例死刑。我国的台湾地区2007-2011年只有9个人被执行死刑。而我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远远高于其他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甚至有外媒预测中国每年执行死刑人数是所有其他保留死刑制度国家的总和。从数据中让我不得不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了思考。中国的人口差不多就是印度、日本、印尼三个国家的总和,但我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是这三个国家总和的几十倍。是我国治安状况太差吗?还是中国人恶人比较多?我想仔细分析就会知道其实是我国的死刑制度过于严格,可以判处死刑的罪行过多。这就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我国的死刑制度,思考我国的死刑制度,在经济、政治、文化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们是否要与国际接轨?是否对我国刑法部分死刑条文进行修改?怀着种种问题,我想对中国死刑制度的走向与发展轨迹作一个预测或思考。
五、中国死刑制度的走向之我见
1.废除死刑是世界发展趋势。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废除死刑,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很多实际上很少执行死刑,联合国也一直倡导废除死刑或慎用死刑。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死刑将逐步被废除或限制使用。尽管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直言,法律从来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特定的文化传统必然孕育出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7
但作为法治,作为刑罚的目的应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差不多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吸收他们好多经验,好的做法,好的传统是可行的。从地缘与文化传统来说韩国,日本与中国相近,都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民众的很多观点与习俗也差不太多,况且他们原来都属中华法系。从清朝开始与民国之间中国的法律反过来受到日本影响很大。所以从法制史来看,中国与日本和韩国的法律制度是可以互相学习的。而韩国已经废除死刑,日本虽保留死刑,但很少执行死刑。废除死刑的趋势越来越得到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认同,比如欧盟国家都已废除死刑,如果哪一个国家没废除死刑,是不能加入欧盟的。 8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也应该较少执行死刑以适应世界发展趋势。
2.中国刑法逐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共计废止了13个罪名的死刑。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9新刑法无疑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正在努力缩小死刑的定罪与执行的决心,这也将为我国下一步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奠定基础。中国的死刑适用应该是渐进式的缩小,以至达到逐步减少对死刑的判刑与执行,也就是死刑执行的很少,或废除死刑。不过这应该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估计要等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3.中国将从程序上进一步对死刑进行严格的规定。
我国目前规定死刑除由最高法院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除非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核准,最高法院认为必要时可授权省高院核准外,死刑案件都得由最高法院核准。随着我国对死刑的慎重,应该未来授权核准的案件会越来越少,直至取消授权核准。
4.我国对死刑适用对象上将进一步扩大。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还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判处死缓。我国刑法还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是我国刑法目前对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规定,此限制规定将会进一步扩大,也就是说不适用死刑的对象将扩大。
总之我认为,中国的死刑制度将逐步改革,从立法上逐步缩小死刑的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将大大减少,死缓将会大大增加,作为一个比较好的制度既对罪大恶极的罪犯以相应的惩处,同时又对死刑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在未来十几到几十年内是有可能虽保留死刑制度,但实际被执行死刑的人数相当少,这种可能性比中国直接废除死刑制度要大一些。
(作者陈永德,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综合科副科长,厦门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厦门大学第十届法律硕士联合会会长。联系方式13606971003 邮箱1249376116@qq.com)
参考文献
〔1〕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2〕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3〕郭健:《韩国死刑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4〕JEROME A. COHEN 和赵秉志:《中美死刑制度现状与改革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5〕崔敏:《死刑考论-历史、现实、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6〕黄伟明:《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科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7〕蔡金芳:《刑事司法及死刑适用若干疑难问题实例剖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8〕苏彩霞:《中国刑法国际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9〕杨宇冠:《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
〔10〕张军:《最新刑法适用一本通》,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1张军﹒最新刑法适用一本通[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5月﹒
三、从王志才案件回归对死刑的起源与概念的探求
2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
3汉武帝,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4张军﹒最新刑法适用一本通[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5月﹒
5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6 《卫报》:世界各国的死刑人数统计,2012年3月27日﹒
7郭健:《韩国死刑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8 JEROME A.COHEN〔美〕,赵秉志〔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年出版。
9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出版。
